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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受理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D、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参考答案及解析】
AC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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