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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参考答案及解析】
原答案为BC;根据法律的修改,答案为B。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出资人为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既可以是国有公司,也可以是非国有公司。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导致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与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新《公司法》删去了原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公司不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限制不适用法人,即法人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公司可以再设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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