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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

2017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年 3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門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 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 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年 12月I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最高额抵押权。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最高债 权额限度而设定的。 2.有效。汪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000 万元合同在担保债权总额之内,故合同有效;4000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限制,但该限制系甲公司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银行。 享有。乙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乙3.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债权,乙银行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公司。 4.2018年 12月 2日至 2021年 12月 1日。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和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 2018年 12 月 2 日,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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