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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题难度较大,首次考察占有的权利推定。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换言之,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本题中甲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合法占有;乙应该提出反证,乙不提供反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回到现实生活中,如果甲要不回来,那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用关系都是无法物归原主的,出借人压根无法证明对物的所有权,只能证明对物的占有。而借用人不能证明对物的占有,借用人当然要还给出借人! 附:举证的对抗性。 ①由于甲是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所以应该先有甲举证。 《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②乙需要提出反证。 《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诉解释》第108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对方提出了反证,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反证,则不能适用此法条。“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可知乙没有提出反证,所以应支持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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