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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严重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 根据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的监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 本案中由董事会会议来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符合规定。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本)公司承担。 本案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本案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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