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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合同

2014年10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100台空调,单价4000元,乙负责代办运输,甲于货到验收后付款。10月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委托给丙运输公司,约定由丙将彩电运至甲公司处,10月7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发传真告知乙合同无法履行。乙收到传真后,急忙委托张某帮忙寻找新买家,双方约定:如果张某促成合同订立,乙将向张某支付8000元劳务费。在张某撮合下,10月9日,乙公司终于与S市丁公司达成销售该200台空调的合同,双方约定:丁买下这100台运输中的空调,单价3500元,总价款35万元;丁在订立合同时向乙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之后,乙公司迅速通知丙公司,要求将100台空调运至丁公司处。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10月7日发传真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可否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3)如果乙公司在与丁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空调有毁损却未告知丁公司,那么空调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10月7日发传真告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居间合同。 (3)如果乙公司在与丁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空调有毁损却未告知丁公司,那么空调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毁损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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