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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明代地方监察制度。

试述明代地方监察制度。



【参考答案及解析】
明朝地方监察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督抚制度是从都御史出巡制度发展而来。出巡地方的中央大员称巡抚或总督,例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衔,主要负责监督地方政务。因总督、巡抚是以中央最高监察官员的身份巡行地方,故权力很大,甚至有便宜行事的特权。 明朝监察御史除对中央各部门及其官员实施监督外,更主要的职能是采取分道巡按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实施监督,称为巡按制度。所谓分道巡按即将全国按省级区域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称为一道,每道设监察御史署,由都察院派监察御史掌握各道监察大权,称巡按。 明朝地方监察系统中还有作为省一级政权机构之一的提刑按察司。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专掌本省司法、监察事务,下设副使、佥事等属员。其履行监察职能的方式是分巡所属区域:一是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某一项政务进行专职巡察,二是在省内分地区巡察。提刑按察司和各道监察御史署均是以省作为监察区,但二者之间工作内容颇有差异,存在一定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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