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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

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 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乙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拘禁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不构成绑架罪。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甲、乙杀死王某后,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并要挟、恐吓的方法,欺骗并迫使他人处分财物,但未能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 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注意由于没有实际控制人质,只是谎称人在自己手中, 仍然不成立绑架罪。 因此,甲、乙的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前后两罪应数罪并罚。 丙未参与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协助甲、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帮助犯、从犯。 (2)甲、乙、丙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成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丙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丙带领警方抓获了甲、乙,因为甲、乙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丙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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