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旧律 ( 指汉律 )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

旧律 ( 指汉律 )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 义。故 ( 新律 ) 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 《晋书 ? 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旧律 ” 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 旧律 ” 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 新律 ” 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答案及解析】
(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 《厩律》三篇。 (2)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4)《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 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 12篇 500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正在整理中,欢迎在文下评论区提供答案解析,谢谢!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835c4554f59043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