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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

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
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
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题目中,乙公司与甲的合同是乙公司的格式合同,没有披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内容,而是约定为“预付费使用完毕未及时补交,暂停服务”所以合同约定的情况没能完全的告知消费者,侵害到甲的知情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业务单作为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应承担如实告知、充分提醒的义务。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目中甲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不能要求全部预付费均退还。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题目中乙公司作为经营者只是针对格式合同没能做到完全告知,并没有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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