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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 ,不当选。(1)串通投标罪的成立需损害参与投标者或招标者的利益,本案中谁的利益都没有受损,不构成该罪。(2)二人确有受贿、行贿的行为,但按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行贿财物数额(仿制古董)为5000元,未达两罪的起点数额,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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