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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 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应在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犯)。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消极逃逸”。此时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死亡结果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在 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这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因逃逸”致本次事故被害人死亡: ① 有肇事后逃逸行为; ② 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③ 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肇事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死亡结果是因为逃逸不求助而导致。 第二,主观方面为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 现场后① 隐藏或者② 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 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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