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包括( )。
A、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B、申请日前1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C、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A、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B、申请日前1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C、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D、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参考答案及解析】
A,C,D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3)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4)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A,C,D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3)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4)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5)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