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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

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
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因此,本案中S公司将2000万元的资金以陈富的个人名义存储的做法属于公款私存,不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而是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9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本题中,保证人陈富提供的是以个人名义储蓄,但实为公司资金的质押,属于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的情形,违法所得50万元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而不是归S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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