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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0 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

2020 年 7 月 10 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 8 月 12 日前向乙交付 70 台设备, 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 7 月 15 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 70 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 8 月 16 日向丙交货。 7 月 20 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 60 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 月 31 日,甲将 60 台设备交付给乙。8 月 8 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 8 月 10 日以市价购买了 10 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 60 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 10 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在 7 月 10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 60 台设备? 3.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 10 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不成立。《民法典》第 4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约定自双方盖章时成立,甲未在合同书上盖章,故合同未成立。 2.无权。7 月 20 日,甲通知乙只能交付 60 台设备,乙同意,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甲已经将设备交付给乙履行了主要义务,乙也已经接受。因此,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且完成交付,买受人乙取得该 60 台设备的所有权。甲已经丧失设备的所有权,故甲无权请求返还。 3.无权。因为 70 台设备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后双方达成了 60 台设备的买卖合同,故甲只须交付 60 台设备。甲并无违约行为,所以乙无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 10 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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