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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知识点:代理 题库维护老师:L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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