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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题中,方某作为丁公司员工,不是车辆所有人,没有义务修理汽车,其修理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题目中,“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存在方某、丁公司、戊公司三方当事人,且题目中并没有对方某代理权的表述,因而方某为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目中,方某为无权代理,且没有关于戊公司有理由相信方某为有权代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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