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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因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较低,A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对应收关联方乙公司的重要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的函证的理由,并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2)A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在期中审计时对截至2017年9月末的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在期末审计时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了控制测试,结果满意。
(3)A注册会计师于2017年12月31日对甲公司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监盘,发现缺失一张大额票据,财务经理解释该票据已交由银行托收。A注册会计师向出票人寄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结果满意。
(4)因未收到应收丙公司款项的询证函回函,A注册会计师将检查期后收款作为替代审计程序,查看了应收丙公司款项明细账的期后贷方发生额,结果满意。
(5)A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现场执行期末审计时,为及时获得回函,要求被询证方将回函寄至甲公司。A会计师作为收件人直接签收了回函。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2)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 (3)不恰当。还应检查银行承兑协议。 (4)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不能仅查看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而是要查看相关的收款单据,以证实付款方确为该客户且确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相关 (5)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应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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