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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的出资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25万元,均已实缴。甲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偿还后,仍有余债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B.甲、乙、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25万元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D.甲应承担无限责任,乙、丙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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