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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由于厂房带租拍卖无人应买,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银行能否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简要说明理由。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 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丙银行有权向乙公司主张租赁终止。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 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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