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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洗衣机的生产与销售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洗衣机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同时,委托丙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运输该批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
(2)从境外丁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关税为12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增值税税率13%。
(3)接受戊公司(一般纳税人)的洗衣机广告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5万元(不含增值税)。
(4)采用折扣方式销售X型洗衣机一批,该批洗衣机销售额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 为2万元(不含增值税)。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Y型洗衣机一批,2019年7月2日收取全部预收款5.65万元(含增值税),该批产品于2019年7月15日发出。
(6)将一批新试制的Z型洗衣机赠送客户,该型号洗衣机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该批洗衣机的生产成本为3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已知: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可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题1】计算甲企业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2】计算甲企业业务(2)中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问题3】计算甲企业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4】计算甲企业业务(4)中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5】甲企业业务(5)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何时?说明理由。
【问题6】甲企业业务(6)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说明理由。 

1.业务(1)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3%+2×9%=1.48(万元)。
2.业务(2)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额=(120+12)×13%=17.16(万元)。
3.业务(3)中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9(万元)。
4.业务(4)中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2)×13%=2.34(万元)。
5.业务(5)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根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
业务(5)在2019年7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5.65÷(1+13%)×13%=0.65(万元)。
6.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0%)×13%=4.29(万元)。
甲企业2019年7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税额=4.29+0.65+2.34-0.9-17.16-1.48=-12.26(万元),即甲企业本月不需缴纳增值税, 有12.26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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