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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区属建设单位于当年3月10日收到该市规划行政主

某市一区属建设单位于当年3月10日收到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他们认为存在程序瑕疵,例如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告知,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等,不服该处罚决定。一周后,该建设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未被受理,并被告知应向市人民政府或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10日,该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还是未被受理。
【问题】
该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两次不被受理的原因是什么?还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六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该建设单位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 两次申请行政复议,其不受理的原因分别是:
(1)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此区 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原因是申请复议的主体不对,应当为为市人民政府或省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2)市人民政府不受理的原因为超过具体行政复议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2017修 正)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案至6月10日时,已经90天,超过60日 受理期限。
补救措施:还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补救。
依据《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 出。两次复议均未受理且在诉讼期限,可以行政诉讼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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