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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 10 吨 A 类白酒换入企业乙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企业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 3.2 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 1 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 2 万元/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 2.5 万元/吨。
(2)移送 50 吨 B 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1.5 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 3 万元/吨。
(3)受企业丙委托加工 20 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企业丙提供原材料,成本为 3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 8 万元、增值税 1.28 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 2.75 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 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 (1)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②自 2015 年 6月 1 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 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0×2.5×20%+10×2000×0.5/10000=6(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①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企业丙。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②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 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 20 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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