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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陈明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从

2013年4月,陈明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A。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3年11月5日,李贝将100万元资金转入A公司账户;随后,陈明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4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手续。 2015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A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管理人查明:(1)陈明尚存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2)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5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从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A公司或者陈明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2)张巡是否有权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3)刘宝能否以李贝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主张李贝和潘龙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4)刘宝能否以擅自转让股权为曲,要求李贝赔偿?并说明理由。 (5)陈明能否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拒绝缴付尚未缴纳的50万元出资?并说明理由。 (6)对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A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张巡不能向A公司主张权利,但可以向陈明主张权利。因为张巡的资金从未进入A公司账户,股东名册、公司登记中均不存在张巡的名字,其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无权向A公司主张权利;但张巡确实将资金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又与陈明之间签订有投资协议,有权要求陈明承担违约责任。 (2)张巡无权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张巡的资金从来未进入A公司账户,不论A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张巡均无权对A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当然也就无权在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3)刘宝无权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在本题中,潘龙是善意不知情的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 (4)刘宝有权以擅自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李贝赔偿。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陈明无权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拒绝缴付尚未缴纳的50万元出资。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A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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