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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

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已知甲、乙两国均实行属人兼属地税收管辖权,甲国与乙国之间签订有税收饶让协定,并对境外所得实行综合抵免限额法,甲同所得税税率为40%。计算该公司在甲国的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及解析】
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由于甲乙两国之间签订了税收饶让协定,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 乙国的抵免限额=1000×40%=4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所得可以抵免税额为300万元,在甲国应补税额为:400-3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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