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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鲁南公司委托津西公司加工W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

材料全屏 鲁南公司委托津西公司加工W材料一批(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W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S产品,W材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鲁南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7年10月5日,鲁南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成本为200万元; (2)12月23日,鲁南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津西公司加工费3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日,鲁南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输费5万元; (4)12月31日,W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鲁南公司收回的W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S产品10万件,S产品合同价格为28元/件; (5)12月31日,库存W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255万元,加工成S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万元,预计销售S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W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8 【简答题】 编制鲁南公司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贷:原材料  200 (2)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应支付的增值税=30×17%=5.1(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00+30)÷(1-10%)=255.56(万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255.56×10%=25.56(万元) 由于收回后的W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S产品,则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56【30+25.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60.66 (3)支付运输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5 贷:银行存款  5 (4)收回加工材料时: 借:原材料  260.56 贷:委托加工物资  260.56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或者连续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则支付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提个醒】注意题目中委托加工完成的W产品收回后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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