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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吴某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张某。

张某与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吴某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张某。但吴某并未如约将电脑交付给张某,而是把该电脑卖给了王某。王某取得该电脑后,与张某因电脑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电脑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该电脑
B、王某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但张某可向王某主张质权
C、王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取决于张某同意与否
D、王某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为该电脑已质押给张某



【参考答案及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本题中,吴某未向张某“交付”电脑,则质权未设立;而吴某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依法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该电脑。 综上,本题应选A。 【总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的质权、所有权,应自“交付”时生效;动产的抵押权应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关于“另有规定”,在后面的习题中会有涉及,请考生予以关注,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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