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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全屏2016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

材料全屏 2016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 2016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17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17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25 【简答题】 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考生应注意: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要在法律上有效,不仅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建工程”抵押有效:签订+登记】。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超链接】考生应注意: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即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与“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规定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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