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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标准的规定与此略有不同。其中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旧法,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但是根据新法,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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