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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

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为开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地,其服务情况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产品设计服务相关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所产生的税费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合同服务费用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 (2)1月13日,甲公司从国外派遣的人员到达乙公司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通过确认项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员工全部离开中国。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6)项目开展期间,甲公司派遣至中国境内的人员与境外人员协调开展工作,在中国境内产生成本费用为3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甲公司利润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期间的采购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甲公司应申请税务登记的期限。 (2)回答甲公司应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3)计算甲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4)计算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 (5)计算甲公司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答案及解析】
(1)1月6日起30日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8月4日后15日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15%)×15%×25%=15.88(万元)。 (4)应纳增值税=600×6%=36(万元)。 (5)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6×(7%+3%+2%)=4.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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