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2015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

2015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C、2015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
D、孙某应该在2017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参考答案及解析】
选项A表述错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而本题中的戒指是“遗失物”,即脱手物,所以程某并未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当转让人将所拾得的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真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放弃+赔偿” / “2年内”返还】 (1)或者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2)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选项B表述正确,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孙某依法请求王某返还时,王某并不能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选项C表述正确,基于上述规定,2015年2月25日,孙某并未表示放弃遗失物所有权,因此孙某仍为戒指的所有权人; 选项D表述正确,基于上述规定,2015年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因此孙某最迟应在2017年2月25日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综上,本题应选A。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557fb25f76c44f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