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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该约定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而不仅仅是“通知”。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材料信息来看,并不能看出其是恶意串通。同时基于意思自治,合同对戊公司与己公司依旧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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