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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

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参考答案及解析】
原答案为:C;根据新法此题无答案。 原《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已经取消。现《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故本题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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