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习题正文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乙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B、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无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乙对合伙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合伙企业,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乙出卖房屋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房屋过户至了丁名下,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丁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 D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链接:https://scpro.cn/v/510fd28de91e47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