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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

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甲乙丙就交通事故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甲乙分别赔偿5万元,甲全部履行,乙部分履行。丙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就未受偿部分向法院起诉,其所主张的债权是合同之债,而不是之前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调解协议书》是基于甲乙丙三方的合意达成,丙即使获得了工伤赔偿,也与该合同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乙也不得以此主张相应的免责。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照《调解协议书》,甲乙之间承担的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在自己的份额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可。甲在履行完责任之后,不需要再向丙履行,丙也只能向乙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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