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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

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 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 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 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 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会据此撤销了张 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 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 汉支付赡养费 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 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 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 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 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参考答案及解析】
村民委员会的举措,在下一意义上是在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但是道德的实施和实现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主是通过人们的内在的自觉而进行的,道德是一种内在强制力。但这种内在强制力是较弱的,本案中,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即是明证。 法院的判决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 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这又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孙子女喊“爷爷”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法发挥作用。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道德的特长,使二者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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