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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欠甲货款,二者商定乙将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该质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处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本题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由丙代甲占有红木。当乙将红木交给丙时,丙只是占有人,不享有质权。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占有本身不要求必须是质权人(即债权人)直接占有,甲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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