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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及解析】
A 项:说法正确,当选。就本案借款纠纷而言,李强对赵刚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李强提出的借条是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属于本证。 B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所证明的事实是李强向赵刚实施了转账行为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李强将5000元借给赵刚这一事实。 C项:说法正确,当选。在本案诉讼中,赵刚承认向李强借款的事实构成诉讼自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的事实,是本案被告赵刚所提出的一项独立的诉讼主张,并不是反驳李强所提出的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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