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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但未明确约定是否属于垫资)。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公司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先行垫付的1000万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参考答案及解析】
A,B,C,D

(1)选项A: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2)选项C: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3)选项BD: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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