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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

2007 年 8 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 年 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 500 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 年 7 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 年 1 月,乙银行将 1 50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 500 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是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丁银行应如何通过担保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企业对其建造的厂房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 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丁银行应首先行使对厂房的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保证人丙公司清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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