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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参考答案及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 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是: 第一,客体公共安全: 1.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①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②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③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第三,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有些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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