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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

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该贷款合同无效,李大伟应当承担由合同无效引起的一切损失
C、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其提供担保。”本案中,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禁止性规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为商业银行管理性强制规定,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该贷款合同有效。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据此,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二宝明知此项贷款违法却未拒绝,且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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