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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小板上市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首发上市,张某为该上市

某中小板上市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首发上市,张某为该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前持有该公司600万股股份,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股份,限售解禁后,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在二级市场出售该公司50万股股份,2016年3月25日增持该公司100万股股份。不考虑其他权益变动及限制性因素,2016年10月26日,张某最多可出售的该公司的股份数为( )。
A、162. 5万股
B、137. 5万股
C、237. 5万股
D、0股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7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按照如下情况计算:①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②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a.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b.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③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本题中,张某于2016年3月25日增持该公司100万股股份,则该部分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在当年(2016年)可转让25%,即可转让100万股×25%=25万股;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在二级市场出售该公司50万股股份,则在2015年末,张某持有该公司股份为550万股,其在2016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550万股×25%=137. 5万股。故2016年张某最多可出售的该公司的股份数为137. 5万股+25万股=162. 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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