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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主权可以创造一切、变更一切,而没有其他的权力能够限制它,所以被称为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之一。1982 年《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对抗封建等级和王权专制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这样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在历部宪法中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我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没有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例如生命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人权”入宪为保护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提供了基础规范。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为了确保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为。 (2)法律保留。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督之中,没有代议机关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3)司法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扰干涉和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中也有对于法制原则的宣告,《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 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第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利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第一,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制约;第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第三,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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