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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参考答案及解析】
AD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虽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是以个人身份为甲公司提供担保。所以丁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债权,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该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甲公司的债务全部移转,而且经过了丁同意,所以丁公司不能继续向甲公司主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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