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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

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白酒厂按合同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0元,该批白酒于2014年3月15日生产完成并交付甲企业,共计3吨白酒,该白酒厂挂入往来账结算,未做其他处理(假设白酒厂没有同类白酒售价) 。要求:(1)白酒厂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做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白酒厂的处理不正确 。白酒厂取得了加工费,应就加工费确认加工劳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相应增值税,另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白酒厂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并应代收代缴加工白酒的消费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100000+50000+3×2000×0 .5)÷(1-20%)=19125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91250×20%+3×2000×0 .5=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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