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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D项:说法正确,当选;A B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根据五环公司的授权代为接受四海公司支付的货款,付某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付某应当是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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