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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 )。
A、省、县自治通则
B、两省以上水利、河道、农牧业及水陆交通运输
C、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
D、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E、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不清的问题,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有:省、县自治通则;行政区划;森林工矿及商业;教育制度;银行及交易制度;航业及海洋渔业;公用事业;两省以上水利、河道、农牧业及水陆交通运输;中央及地方官吏的铨叙、任用、纠察及保障;土地法、劳动法及其他社会立法;公用征收;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移民及垦殖;警察制度;公共卫生;赈济、抚恤及失业救济;文化、文物、古迹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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