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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培某装修公司囊修。装修期闻,装修工人葛某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培某装修公司囊修。装修期闻,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舟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奉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慢权法上的“损害”



【参考答案及解析】
B,D,E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税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A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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