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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对下落不明或者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参考答案及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C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甲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属于移送管辖。 D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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